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干沟乡南石门村**号,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北城一号**栋**单元**号。2012年12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8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女朋友玄某某在秦皇岛第一医院建卡大厅挂号机向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李某某爱人刘某某因嫌二人占用时间太久与玄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冲突,王某某、李某某参与其中。打架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把被害人李某某抱摔倒在地上,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左腿腓骨、左后踝骨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安庆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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