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菜市场因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叶某某发生拉扯,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腰部,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按倒在地,致其T12、L1左侧横突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12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街南13号被抓获。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解材料,边控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被害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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