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申某某的丈夫周某甲来到祁阳县**镇**村**组后山,以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一棵树种在他家土地为由,将树枝折断,引起被告人王某某不满,俩人在现场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后被他人拉扯开。申某某得知后赶往现场,与被告人王某某抓扯,申某某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压于身下,俩人继续扭打,致双方均负伤。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申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肢体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法医学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周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