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12001********,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年10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登封市谷路街与颍河路交叉口夜店简餐吧饮酒时,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甲用啤酒瓶将王某乙头部砸伤。经鉴定,王某乙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证人蒋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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