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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05月24日11时许,在位于甘谷县**镇**村的何某某商铺前,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随即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手持木棍殴打被害人何某某,并随后与被害人何某某撕扯在一起。在该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某的头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之后,两人被刘某某等人拉开。被害人何某某于当天被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头部外伤等。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住院病历、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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