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乡**村**社**号。2015年8月31日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甘肃省武威监狱三监区生产车间服刑劳动时,因产品质量问题与罪犯马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右拳在马某某面部击打,致使马某某鼻部受伤,粉碎性骨折。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无视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改造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及人际关系,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元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隔离审查;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其他证据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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