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0********,汉族,专科文化,甘肃**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一直在会宁县**小区同居生活。2020年5月1日23时许,王某某酒后回家无故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住院治疗。经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主要是头胸部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侧第8-12肋骨左侧第5-6、8-10肋骨及L2椎体双侧横突、L1、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右侧胸壁皮下软组织积气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受伤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果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月娥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