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5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单元**室。1982年729日因犯强奸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8月17日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巩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高新区**镇**村鱼塘钓鱼时,看到张某某又来该鱼塘钓鱼,遂心生不满并驱赶张某某,后二人互相殴打。被告人王某某拳头巴掌和持木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面部外伤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遂中、李敬祥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岩

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