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5日13时许,在满洲里市文化小区B区7号楼4单元501室门前走廊内,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铁质剪刀将被害人勾某某捅伤,经鉴定,勾连海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满洲里市公安局合作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曙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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