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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湘潭县**镇**村**组因河堤作业事宜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使用锄头将张某某面部砸伤,致张某某左上第一切牙冠折、右下第一切牙牙根折断。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阳可夫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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