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东安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弟弟王某乙、弟媳陈某甲夫妇在姑姑家吃晚饭,因王某乙和王某某喝酒的事情,陈某甲和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顺手用桌上一个圆碗砸中陈某甲的头部,致使陈某甲头部受伤。经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永州龙溪司法所永龙溪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电话号码:1537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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