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泥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邱某甲在“阳新**”QQ群发生口角。数日后,邱某甲在阳新县**偶遇王某甲,邱某甲便伙同其朋友殴打王某甲。2018年2月19日,王某甲和邱某甲又在“阳新**”QQ群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甲便来到邱某甲家,使用匕首朝邱某甲划、捅,邱某甲为此逃跑,逃跑过程中扭伤右脚。经司法鉴定,邱某甲右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腋下、左手拇指、腰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左手拇指远节指骨基底部不全骨折,构成轻微伤。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勘验视频;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玲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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