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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2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3日上午,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黄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害人冯某某购买芹菜等蔬菜。2020年02月14日12时许,黄某某认为购买的芹菜有质量问题,与冯某某进行沟通,冯某某同意退货并已退款7元。后黄、冯两人又因蔬菜的事情在电话、微信内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听到后,打电话给冯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对骂,逞强斗狠,并约定至**小区**门见面。王某某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达**小区**门外,见到冯某某后,持刀向被害人冯某某右胸部捅刺一刀,致冯某某受伤。见冯某某受伤,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未接通),并帮冯某某捂住伤口止血。正在值守的志愿者、保安也拨打120、110电话。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凶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说明、王某某手机拨打120、110电话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冯某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情况说明、关于冯某某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3.证人周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法医鉴定意见书;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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