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8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区盘龙城巢上城小区门口,因欲出行受到负责小区管控的保安高某某的劝阻而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抱住高某某的右脚将其摔倒在地,致高某某左手臂受伤。经湖北中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左上肢粉碎性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联系函、劳动派遣合同、病历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万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万方旭宇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63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