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路**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大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8时许,“*甲殡葬一条龙服务中心”的店主彭某某与隔壁“*乙殡葬一条龙服务中心”的店主杨某某,在本区**街道**大道**号,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扭打,被告人王某某见状遂上前帮助杨某某对彭某某进行殴打,闻迅赶来的王某甲见彭某某被摁倒在地,欲扯开被告人王某某时,又被其摁倒在地进行殴打。经鉴定,彭某某主要损伤为右足第3跖骨远端完全骨折伴断端轻度嵌顿,王某甲主要损伤为左侧2-5前肋骨多发性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彭某某、王某甲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领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5.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大厦(联系电话:1592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