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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011966********,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路**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单元**楼**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受何某某(已判刑)邀约,同周某某(已判刑)、何某某三人将与何某某有感情纠葛的被害人左某某从其租住的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家中,带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滩,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何某某、周某某对左某某拳打脚踢,在左某某答应支付给何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三人将左某某带回其租住的家中,因左某某多方筹款未果,三人再次对左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左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病情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同案犯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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