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室,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5月6日);因案情复杂、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在十堰市张湾区国瑞文旅城物业员工宿舍“经理施工三部”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事黄某某午休时因开关宿舍灯问题发生口角,王某某趁黄某某躺在床上不备,用水果刀朝黄某某左肩、左胸部连捅两刀,黄某某起身后,王某某又朝黄某某左背部捅了一刀,随后王某某将水果刀丢弃至工地水池中。案发后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东岳路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黄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国瑞文旅城发展大道路边等待120,随后民警现场将王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左胸部开放性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查证证明、病历等书证;2. 证人周某某、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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