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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三亚市**房产**,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河市**街**号,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丁香,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孟某甲将电动车停放在三亚市天涯区**巷**号某按摩店门前,被告人王某某让孟某甲将电动车停放到别处,二人为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孟某甲的朋友孟某乙见状上前帮忙,三人厮打在一起。王某某跑回按摩店内拿一根铁链甩向孟某甲和孟某乙,打到孟某甲,孟某甲和孟某乙想再次冲上前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又跑回按摩店内拿一把菜刀跑出来,后被女朋友魏某某夺下菜刀,孟某甲和孟某乙看到王某某拿菜刀跑出来害怕被砍到就跑到马路对面。

被告人王某某看见被害人孟某甲和孟某乙在对面马路没有离开,想着可能会再次打架便去旁边商店购买一把剪刀放在身上,然后和潘某某在按摩店门口喝酒。其间,孟某乙回家拿一把菜刀出来,用白色衣服包着,接着电话告知被害人何某某过来帮忙打架,何某某驾驶电动车到现场。孟某乙拿着菜刀和孟某甲、何某某走向王某某,王某某拿啤酒瓶扔向孟某甲等人,潘某某上前将孟某乙拦下。接着孟某甲、何某某和王某某相互厮打起来,何某某从电动车上拿一个碟刹锁与王某某对打。双方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掏出剪刀捅伤孟某甲胸口部位,何某某的手臂也被王某某用剪刀划伤,何某某将王某某手中的剪刀打掉,王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孟某甲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何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孟某甲、何某某人民币1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法医检验活体伤情通知、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潘某某、魏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甲、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书证一份、涉案财物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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