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同在万宁市**工作。2018年02月11日03时左右,二人与跟其他同事外出游玩后欲返回宿舍途径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二东路横路人民公园路段处时,因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王某某遂持木棒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9 年10 月17 日,王某某主动投案至澄迈县公安局永发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4. 证人江某某、梁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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