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街道**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巡查,发现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在进行登高作业,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而制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榔头击打张某甲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受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体表伤情原始记录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杨某某、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献军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