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01966********,汉族,高中文化,泰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2年7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海陵区**路**组**号,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甲胸部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玮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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