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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平县**镇**号楼**单元**号楼中户王某甲家中,与王某甲因感情琐事发生纠纷,并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将王某甲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于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段某某、孙某某、康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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