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8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洛阳市西工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瓜果直销点因琐事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9月4日,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胸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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