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杞县柿园乡**村**组。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葵冲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2日凌晨01时许,在河南省杞县柿园乡马头桥北头王某某水果店门口,因为给大货车带路,被告人王某某与马某甲发生纠纷,马某甲及其哥马某乙与王某某发生厮打,马某甲鼻部被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甲的人体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马某乙的人体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彩芳
孟宪玮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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