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51********,汉族,小学毕业, **公司退休工人,住三门峡**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3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门峡市**南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对面时,与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因故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张某某住院病案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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