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黄骅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车辆变道问题与孙某某、刘某某在黄骅市信源商厦南红绿灯道口发生争执,三人厮打在一起,王某某将孙某某嘴部打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其打伤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诊断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蕾
孙云鹏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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