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在高阳县**炸串店门口王某某、田某某等人因琐事与李某某、戴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百威牌红色玻璃啤酒瓶将受害人李某某的额头砸伤。受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经高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李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若周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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