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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在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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