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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组***号现住址: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自己地下室内杂物丢失,到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物业刘某某家中问明情况,见面发生口角后互相撕扯,二人倒地。致刘某某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胸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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