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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赵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赵某公安局沙河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在王某某家门口互相殴打,王某某将张某某右手拇指咬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段芬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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