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乡**村**组**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宁某某在北戴河区大薄荷寨村平治水产店饮酒后,与安某某三人打扑克,王某某与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后二人发生撕扯并殴打在一起,致宁某某左手第5掌骨骨折。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日,王某某的家属李某某赔偿宁某某4.5万元,宁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安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邵美玲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5页,物证1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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