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松山镇,住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医院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在秦某某北戴河新区**村医院工地,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因索要工资发生口角并打架。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部,用脚踢张某某左腿,造成张某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9年9月26日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住院病案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S0584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65********,住北戴河新区**村**小区医院,手机号码15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