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赵某某代王某某赔偿杨某某3万元,杨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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