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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滦南县倴城镇上河城小区南侧,与同村和自己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武某某发生争执后,手持菜刀将被害人武某某多处砍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并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拥军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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