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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院批准,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凡某某在东杨庄村吴某某家棋牌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用刀子将凡某某扎伤,经鉴定,凡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王某某与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韩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1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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