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段**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曹某某与妻子苏某某、外甥张某某来到枣强县**镇**酒店找杨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上前劝解时与苏某某、张某某产生肢体冲突,进而发生厮打。期间,曹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对其进行殴打,随即该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曹某某右腿受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外力致曹某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成伤机制鉴定为曹某某右侧胫骨、腓骨骨折符合右膝关节受直接暴力导致其膝外翻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梅
检察官助理:杜东旭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 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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