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2017年12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22日因侮辱他人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上午,在昌黎县二街大队西侧路边售卖古董的摊位处,被告人王某某因售卖古董与同在该处售卖古董的刘某甲发生口角并动手撕打,后刘某甲弟弟刘某乙赶到现场并与王某某动手撕打起来,王某某从地摊上拿起自己的木质称盒砸向刘某乙头部致刘某乙头部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书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