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定州市**村其母亲车某某经营的**KTV内,与因结帐和车某某发生口角的任某某产生冲突,引发打架。被告人王某某持镐柄击打任某某头部等处,致其双侧鼻骨骨折。
被告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刘欣欣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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