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大街**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闯到安国市**小区**楼**单元**室宋某某家中,将宋某某打伤。经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15日,王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国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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