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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姐姐王某甲在固安县**镇**村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王某甲打伤,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疾病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为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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