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在任丘市华油渤海北小区北侧花园内,王某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从东风五小区益良超市内拿取一把菜刀返回争执现场,将王某甲颈部左侧砍伤,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菜刀一把,持有人:王某某)、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冀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公冀中法临[2019]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冀公物鉴DNA字【2019】404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新朵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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