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务农,群众。2019年4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6时许,在任丘市华油渤海北小区北侧花园内,王某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从东风五小区益良超市内拿取一把菜刀返回争执现场,将王某甲颈部左侧砍伤,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菜刀一把,持有人:王某某)、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冀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公冀中法临[2019]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冀公物鉴DNA字【2019】404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朵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