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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9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路**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老虎冲垃圾场内垃圾分类场旁工地上,被害人陈某某因借用车辆与被告人王某甲产生口角后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推倒致其右手受伤。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腕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检查报告单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忠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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