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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沁水县**镇**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下午15时许,侯某甲、侯某乙父子二人去到沁水县嘉峰镇发电厂小区王某某家中索要欠款,与王某某、马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用手将侯某甲右耳部打伤,致侯某甲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19年3月1日,经沁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甲的右耳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诉申请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邵某某、侯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侯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各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小棉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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