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5月12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7日19时许,驾驶机动车外出经过**花园门岗时,因防疫志愿者被害人李某某告知其小区疫情期间外出规定时声音太大、态度不好一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遂下车推了被害人李某某一下,后被害人李某某上前抓住被告人王某某衣襟,王某某用拳头击打了李某某面部,被害人李某某被打后从旁边拿了木质椅子砸王某某的汽车,被告人王某某遂又上前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面部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石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修龙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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