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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9年1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因琐事与邻居焦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焦某某打倒在地,造成焦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焦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单、出院记录单、赔偿金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谢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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