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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16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 2020年9月17日、2020年11月1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两次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因位于本市秦淮区**路**号**服装店内房屋漏水问题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玻璃啤酒瓶对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左侧进行击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额骨左侧(左眼眶上壁)骨折,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物证照片、病历影像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齐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

1390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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