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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田间庄稼损失引起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扁担击打郭某某,致其鼻梁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明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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