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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石洲村委会**村**片**巷**号,住汕尾市城区**路**小区**栋**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20时许,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的父亲王某丁在汕尾市区东涌镇石洲村王氏祠堂拜祭祖宗时被同房宗族的被害人王某戊殴打。同日21时许,王某酉(王某丙之子,另案处理,已判刑)获知此事后打“110”报警,随后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涌派出所民警赶至王某丁所在的东涌镇石洲村理事会处警,经劝说王某丁同意先行前往医院治疗。当王某丁被送上救护车准备送往医院时,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赶至现场,王某乙看到王某丁的情况后,情绪激动不顾民警劝阻,带领在场的王某丙、王某酉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冲往王某戊家,并在途中捡拾木棍、红砖等器械前往。到达王某戊家门口后,王某酉等人与王某戊对骂,并用携带的红砖砸向往某戊,王某戊见状躲进屋内,王某乙遂用木棍撞开王某戊家外围的铁线小门,并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酉等人冲进王某戊家里,王某戊持自制关刀反抗未果欲关闭房门时,被王某乙持木棍撞开房门,王某酉冲入房内将王某戊按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持木棍击打王某戊腿部并压制其反抗,与王某乙、王某丙手持木棍、红砖等器械对王某戊进行殴打,将王某戊殴打致伤。经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与王某乙等人将王某戊殴打致伤的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戊在汕尾逸挥基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一方到医院为王某戊交了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作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共同持木棍、红砖等器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戊身体健康,致王某戊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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