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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民乐县*保险部门主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4时许,民乐县*保险公司主管杨某某和内勤刘某某在单位点名时,因被告人王某某发展的新员工马某某迟到,王某某答复说很快就到了。刘某某点完名清查职工到岗情况时,马某某还未到岗,被害人边某某以此为由出言惹怒了王某某的丈夫闻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闻某某在边某某额头上捣了一拳后,二人随即被同事拉开,王某某见闻某某和边某某仍在争吵,便绕到边某某右边用拳头捣打其身体右侧,边某某随后跌倒在地,王某某便带着心脏病复发的丈夫闻某某离开公司。后姚某某和李某某将边某某送至民乐县中医院救治,经检查,边某某右侧第5-8根肋骨骨折。

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归案说明、闻某某的就诊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韩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民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婧祚

书记员:史志杰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量刑建议书》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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