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破坏电信设施罪,于1998年9月26日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武胜县公安局被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文明街(俗称八字街)67号附近,在唐某甲经营的摊位上买插头,因为付款问题,王某某与看守摊位的唐某甲的父亲唐某乙发生争执,后唐某甲到摊位上证实王某某少付了钱,王某某又与唐某甲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就在唐某甲的摊位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在抓扯中唐某甲的左手臂和腹部受伤。2018年8月6日,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被辽宁省桓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唐某甲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4月3日
附:1.王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2页;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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